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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0-09-22 08:54:2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3 號)精神,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業企業(指建筑業產值納入我市統計的建筑業企業)的扶持力度,確保建筑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對建筑業企業培育力度

      (一)支持企業提高市場占有率。選擇建筑業產值納入我市統計的建筑業企業承建的社會投資項目,項目所在地財政每年度安排對建設單位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為該項目施工企業在我市新增地方財力的 20%。(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責任單位排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2020 年 6 月 30 日后,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后續的還本付息計劃。中標政府投資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憑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十堰中心支行、市銀保監分局)

      (三)推行資金替代機制。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建筑業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已收取的保證金到期后應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弄虛作假不能履約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并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十堰中心支行、市銀保監分局,各縣市區)

      (四)加強行業用工保障。鼓勵建筑業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員。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企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 6個月。(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各縣市區)

      (五)加強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積極開展校企、院企合作,依托建筑行業協會、高校等共建十堰市建筑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中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專項課題研究,推廣 BIM技術、裝配式建筑、裝配化裝修、智慧家居等新技術應用。鼓勵我市高等院校深化建筑行業產學研融合發展,在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等院校建設標準化人才培訓基地,開展注冊建造師、施工現場專業人員等專項培訓,全面提高我市建筑產業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有意向的一級資質施工企業,自主開展本企業工人的培訓、評價和發證工作,探索構建建筑施工企業為主、職業(技工)院校和行業專業培訓機構參與的多元化培訓體系。鼓勵企業加大對高端智力資源的引進,各地要在放寬落戶條件、提供安居保障、幫助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切實支持。(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房地產服務中心,各縣市區)

      (六)合理分擔疫情損失。采用 PPP 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因疫情導致施工、經營停滯的,停滯期間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分擔。對于疫情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停工損失和建造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現場的防疫設施改造、防護物資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人員留觀隔離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方承擔。要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企業復工復產階段每半個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場指導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各縣市區)

      (七)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應予以順延,嚴禁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順延時間除從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至項目獲批復工之日止外,原則上還應增加不少于 15 天的施工現場準備期。項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 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房地產服務中心,各縣市區)

      二、加大對建筑業企業招投標扶持力度

      (八)規范招標文件設置條件。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投標企業資質和項目人員條件設置以滿足擬招標項目建設基本需求為標準,不得設置高于招標項目施工、監理等企業基本資質和人員資格的加分條件。行政監督部門和綜合監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行政監督部門重點對所負責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招標公告、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評標辦法等內容是否合法、合理進行審核,強化過程監管。(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

      (九)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將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等納入重點檢查內容,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和市場行為。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代理機構,納入黑名單進行管理,限制其在我市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

      (十)加大招投標支持力度。對在疫情防控中貢獻突出且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揮部表彰的優秀企業和個人,各相關單位應在今年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給予專項加分,但在百分制評審中企業最高加分不應超過2 分,企業人員最高加分不應超過1 分??h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包括縣級以上防疫指揮部),對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業急需、群眾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項目可列為應急搶險類項目,項目單位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或非招標競爭方式實施。(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

      (十一)推進我市建筑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將建筑業企業在十堰市納稅額、項目創優質工程及獲國家、省、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先進企業表彰、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等納入十堰市招投標評分體系。建筑業企業信用分實行累計制,不封頂不清零。我市建筑業企業在外地承接項目獲得獎項可同等享受本地招投標評分加分政策。(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資源交易 監管局、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

      三、加大對建筑業企業財稅支持力度

      (十二)優化建筑業企業納稅服務。建筑業企業享受工業企業、商貿服務企業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對采取查帳征收方式繳納所得稅的建筑業企業加強宣傳輔導,引導我市建筑業規范財務管理。鼓勵建筑業企業在外承接項目后依法回十堰市納稅,對回十堰市納稅的建筑業企業,其當年實際新增地方財力超過 100 萬元的,按新增地方財力的 50%給予獎勵。外地建筑業企業在十堰承接項目的,鼓勵其在本地設立子公司,在十堰全額納稅的,按新增地方財力的 50%予以獎勵。(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各縣市區)

      (十三)支持建筑業企業上規模發展。每年在我市納稅超過2000 萬元的建筑業企業,其中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和重大傷亡事故的,或者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被評為A級的,按規定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并可享受我市招投標評分加分等激勵政策。(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市稅務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運輸局)

      (十四)改善工程款支付體系。持續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建筑業企業賬款,我市各級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嚴禁以各種方式要求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嚴格執行合同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 6 個月。相關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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