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第六條規定,通過考核認定或參加考試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但在實踐中,存在政令不暢的難題。目前多數省份二級建造師不能在外省注冊,但如果注冊單位到其他省做項目,企業的二級建造師人員可以跟隨企業去其他省執業,可以在外省承接的項目上做項目經理。目前有幾個地區允許跨省異地注冊互認。
2020年7月3日開始,江蘇、浙江、上海兩省一市聯合發文,明確二級建造師允許跨區域注冊。
2018年,西藏和陜西在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歷上達成了合作意向,陜西與西藏二級建造師互認允許跨省注冊,促進兩地建筑行業的發展。
福建省和海南省接受其他省份的二級建造師注冊,2017年11月,福建省發布了相關通知,明確了外省可以入閩注冊二級建造師。
建議:以湖北省為例。打破行政壁壘,從政策或法規層面允許外省二級建造師在湖北省注冊,可以設置一些前提,比如取得外省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湖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實際工作滿三年,以繳納社保為證明。
允許外省二級建造師在湖北省注冊不僅解決了企業和個人在跨區域經營和執業過程中面臨的種種難題,更為區域經濟的協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利用以上幾個省份及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的經驗和其他地區的探索,推動更多地區實現職業資格互認,促進了人才、數據等要素的自由流動,降低了企業成本,為區域經濟的協同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